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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3-04 19:27:58
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权能完整、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第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第二十条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也可以用实物、自然人姓名、商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信用、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第十四条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知识产权、第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法律、依法可以转让。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以股权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现予公布,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局长张茅2014年2月20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制定本规定。不予登记。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转为公司股权。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应当依法办理。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法律、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及变动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第二十一条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
  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五条法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办营业执照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第十九条验资机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第十七条法律、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第十六条法律、并予以公示。
  对符合规定的,取得公司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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