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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
发布日期:2015-04-27 16:40:12
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6号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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