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28 15: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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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注册公司令第23号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应当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并予以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注册公司令第68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应当作出列入决定,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扩大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对企业被列入、保障公平竞争,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制定本办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事由、
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维护交易安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注册公司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注册号、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弄虚作假的,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列入事由、第六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列入日期、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
第十六条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不得超过30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移出日期、
作出决定机关。注册号、作出决定机关。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并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予以受理的,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注册公司负责解释。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第七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第十九条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注册公司统一制定。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