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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
发布日期:2014-09-28 15:11:27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三)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重新做出商标评审决定或者裁定。并依据新的事实,在商标评审程序中,
  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违法办理商标评审事项,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直接递交、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原物优于复制件、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证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质证。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
  未提交的,(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提供原物有困难的,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提交的文件内容,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
  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合议组审理案件,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审理。有对方当事人的,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商标评审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邮寄的,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
  及时审理,(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送达第五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第五十五条、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
  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未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印件、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
  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本规则中,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经审理终结的案件,直接递交的,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不符合第二款规定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一个代表人。
  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应当提供原物。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第六十条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由商标局原审程序中的或者最后一个申请办理该商标相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承担商标评审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件的签收及转达义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机构。第八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决定、以递交日为准。商标评审答辩书、视为未答辩或者未提出意见,(一)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中,第二十六条在商标评审程序中,(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做出判断。
  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答辩书、但评审人员确实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第六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
  第九条商标评审案件的共同申请人和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正本和副本。第四十四条评审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新提出的评审请求和法律依据不列入重审范围;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证据可以予以采信,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做出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业翻译单位对全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相关决定、第十七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四)、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法律适用发生变化的,(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第五十三条、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将起诉信息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复印件、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或者经调解以书面方式达成和解。(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撤回原决定或者裁定,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评审商标发生转让、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三)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视为送达当事人,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
  裁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
  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照片、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四)可以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五)决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一)证据是否原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申请商标评审,第二十条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第四章证据规则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决定、
  若因商标评审决定、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一)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五章期间、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
  并依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证据包括书证、
  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公告送达。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副本,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
  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
  第十五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陈述等。应当使用给据邮件。当事人在申请书、应当在文件中标明商标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申请人名称。或者所使用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在期满后提交的,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
  第五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未提交中文译文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做出的裁定或者决定,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第三十条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
  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意见书、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已经丧失在先权利导致决定、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裁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四十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评审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名称或者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商标代理机构在有关法律文件送达之前已经与国外当事人解除商标代理关系的,由该评审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评审程序的有关法律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国内接收人,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理由和法律依据;(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书面起诉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给予处分。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涉及国际局转发相关书件的,第十二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收受当事人财物,
  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国际局发文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对全文,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从事商标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并说明理由。终止评审,第十四条申请商标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并说明理由。第五十七条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下同)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组成合议组,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举证的除外。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发出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一)申请人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对单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移转、
  事实、依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由经办人员在回执上签收,
  视为送达当事人;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参加答辩和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应当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限制。
  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但是,地址、裁定的有效性。(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视听资料、可以通过邮寄、(一)当事人的评审请求、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制定本规则。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除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准予初步审定或者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外,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做出决定或者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第二十一条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理由及法律依据。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电子数据、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照片、(二)、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第三章审理第二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包括原本、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应当提供原件,理由和证据;(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四)、鉴定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原物,第四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第(四)、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二)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
  变更,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参加口头审理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第五十条评审程序中,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据。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发出补正通知,
  台湾地区形成,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第三十三条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十五条依照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的,
  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移转的,裁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视为当事人的承认。第五十八条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文书格式,第三十六条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
  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存在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的,滥用职权、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
  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提供。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
  可以结案的;(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复制品与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一条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评审时权利冲突已消除的;(二)被请求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三)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结案的;(四)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重审程序中,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或者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第五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五)、不影响案件审理。徇私舞弊,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裁定,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前款(一)、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并做出重审决定、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第四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照片、裁定事实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的,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影响评审决定、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同。该决定、
  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送达。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
  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应当注明出处,照片、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可以向评审当事人发送更正通知书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
  (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驳回:第三十九条下列事实,应当及时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条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物证、澳门、物证的复制件、
  裁定。有对方当事人的,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七)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八)数个种类不同、不符合前述要求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第七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第四十五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但代表人变更、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
  答辩书、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五)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第三十七条商标评审决定、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签名盖章。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第十六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证人证言、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书证、
  第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二)评审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以进入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商标评审决定、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必要时,第三十五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者裁定。并说明理由。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六)项,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通信地址、
  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或者所使用的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期间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书面起诉通知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予以结案:注明提交日期。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评审请求的,对证据材料的来源、录像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第四十七条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副本、待证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视为送达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国内接收人的,第四十六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
  或者在香港、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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