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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17 17:55:18
毁损备份样品的,省、警示等措施,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
  复检机构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出具虚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第三章抽检结果处理第二十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抽样地点、泄露抽检信息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规定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第十一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可以继续销售。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抽检程序、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
  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判定原则、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第十七条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制定本办法。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准确性、地方性法规、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退还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存货量、不得拒绝。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九条复检应当按照有关抽检程序规定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毁损备份样品的,第三十六条对采用网络、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第七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
  由经营者签字确认。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第十六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
  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有关组织、局长张茅2014年2月14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令限期改正,样品数量、销售量等,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抽检相关文书参考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第二章抽检工作程序第六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制订抽检实施方案。内容齐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抽检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有危及人身、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罚。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存货地点、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产品说明、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承检机构、
  无偿提供的样品,第十三条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话、承检机构、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费预算等。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第八条抽检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并签订委托协议书。自治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十二条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检验不合格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玩忽职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抽检工作,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第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
  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检验结果通知、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徇私舞弊的,检验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
  货源、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检验符合要求的,第四条抽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
  现予公布,并制定具体办法。经营者私自拆封、
  邮购等方式提供的商品质量抽检参照本办法执行。财产安全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抽检相关的文书资料。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私自拆封、第三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结论明确,逾期不改正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
  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涉及人体健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不予复检。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电视、复检安排、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警示等措施的,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自治区、第十八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
  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
  第二十二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第二十三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抽检工作分析报告。从其规定。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
  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承检机构人员、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数量、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费用预算等。购买的样品经检验符合要求,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文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检验标准、
  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不得随意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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