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资讯

政府资讯

便民提示

市场监管

媒体新闻

人力社保
023-63653355  (微信)
您的位置:首页 > 工商动态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28 15:18:0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报送、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公示适用本办法。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应当及时更正,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七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制定本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予以处理,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省、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第九条公民、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自治区、自治区、抽查方式、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及时性负责。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向社会公示。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直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
  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
最新资讯
机构网站
023-63653355  023-63653351  
Add: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爱华龙都28楼(地铁大坪站2号出口楼上)
Add:重庆市潼南区 隆鑫·行政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http://xn--wfr722aq5k.xn--55qx5d     渝ICP备10200345号-39     渝公网安备50010302004553号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