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价格透明
- 信息保密
- 进度掌控
- 售后无忧
重庆市合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在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情形,构成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作出撤销你公司2006年5月10日变更登记的决定。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在注册登记地址无法联系你公司,故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注:在公告期期间,与重庆市合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