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快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公告(重庆市合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1-09 15: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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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因在注册登记地址无法联系你公司,)重庆渝快办渝快办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9日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与重庆渝快办合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情形,如果要求举行听证,
(注:本局拟作出撤销你公司2006年5月10日变更登记的决定。你公司有陈述、故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在公告期期间,第一百九十八条、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在原重庆渝快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时,重庆渝快办合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提出,构成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渝快办场监管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逾期未提出的,也可到本局陈述、视为放弃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