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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06号)
发布日期:2020-01-03 17:13:4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11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949号),涉及我市秀山县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检的秀山县冉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 “山椒凤爪(辐照食品)”(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2632626),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秀山县冉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19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19年08月25日购进的200袋“山椒凤爪(辐照食品)”已全部售完。每件50袋(1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共200袋;购进价为1.5元/袋,购进总价为300元。该产品的销售单价为4元/袋,已销售完毕,能提供销售记录,该批次产品的实际货值金额以实际产生的交易额为依据,其销售记录产生的实际交易额为789.97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秀山县冉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销售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秀山县冉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四)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在发现该问题后采取了召回措施积极改正,在进货时也积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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