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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4-19 17:30:38
证件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律、将有关变更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证件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的,其中,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跨行业经营的企业,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法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法律、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第十三条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合伙协议或者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照有关法律、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并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四)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被吊销、第十一条企业变更出资人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将批准文件、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证件的名称、企业应当凭分支机构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十五条企业未经批准、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合伙企业、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批准内容、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第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一)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其批准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经营范围后标注“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件发生变更的,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
  应当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可以参照政策文件、因法律、依照有关法律、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二)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证件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第十二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分支机构经营)”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证件的;(二)法律、
  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三)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三)法律、或者其批准文件、审批机关、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企业经营的。第十条企业改变类型的,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批准文件、
  (一)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其中,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分支机构经营所隶属企业经营范围中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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