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司核名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吊销公告
发布日期:2016-07-28 14: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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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
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向重庆建业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73户企业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建业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73户企业(名单附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办营业执照,经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办营业执照行为。
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吊销名单.xls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本局决定吊销重庆建业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73户企业营业执照。附件:重庆建业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73户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