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司核名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吊销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05 15:26:19
来源于:
重庆渝快办app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2016年8月5日2015年12月15日重庆渝快办app长寿区人民法院以(2015)长法刑初字第0036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刑事判决,重庆洪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重庆洪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故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渝快办app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