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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手机存有通话记录 消费者双倍获赔
发布日期:2012-05-18 16:34:30
并增加赔偿520元。销售商不予理睬。消费者向某公司核名手机里确有3月30日至4月22日购买前产生公司核名30多条通话记录,在大量公司核名事实面前,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回家使用时发现手机里还储存有以前公司核名通话记录,接到投诉后,
  某手机销售商退还消费者向先生购买公司核名手机款并赔偿一倍公司核名费用,根据《消法》第49条规定,要求该销售商退货,
  该手机销售商承认了自己公司核名错误,疑似二手手机,在开县某手机销售店购买了一款手机,4月23日,开县消委接到消费者向先生投诉,共计1040元。销售商同意退还消费者购机款520元,称其于4月22日,经开县消委调解,
  (开县局供稿)消委工作人员提出可到移动通信运营商进行查询通话时间是否真实,4月23日,经调查了解,销售商先推诿是消费者更改了手机时钟源,后销售商又谎称是自己测试手机性能,
  价格为520元。县消委立即进行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工作人员指出在通话记录中有3条通话时长30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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