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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伊之宇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在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区分局设立登记时,提供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含有虚假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情形,构成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作出撤销你公司2018年5月17日设立登记的决定。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在注册登记地址无法联系你公司,故本局依法公告送达,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注:在公告期期间,与重庆伊之宇科技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也可到本局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