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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武:
本局于2019年8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经处字〔2019〕1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应当缴纳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EW红牛”饮料罚款4000元、经营侵权“六个香核桃”核桃乳饮料罚款1000元,两项合计5000元罚款没有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唐建 谢绍全 联系电话: 023-48611584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