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的注册公司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15 2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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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渝快办关于调整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76号)同时废止。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核定为每月70元/辆。国家税务总渝快办重庆市税务渝快办2018年6月15日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公告如下:对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工资、国家税务总渝快办重庆市税务渝快办公告2018年第14号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工资、根据《国家税务总渝快办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