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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8-06 17:29:08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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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

渝工商发〔201028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

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微企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放宽民营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减轻民营经济发展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民营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

1.放宽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使用条件。允许民营企业名称直接冠以重庆重庆市字样,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积做好受理初审和协助申报工作,鼓励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以上的大型民营企业使用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2.放宽企业名称字号的使用顺序。对市内外知名民营企业投资开办的企业,允许将投资者名称中的字号字号+行业置于被投资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3.放宽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企业经济活动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以使用实业产业发展企业发展等综合用语表述所从属的行业,也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属的行业。

4.支持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登记为企业,原个体经营者作为新登记企业的主要出资人或合伙人的,在不与其他企业重名的况下,允许新登记的企业使用与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放宽民营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5.简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持市场开办单位、工业园区(含开发区、保税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6.索商务书服务模式,降低创业成本。除从事食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等对住所(经营场所)有定要求的行业外,允许若干微型企业注册在同一个办公场所内,由专门的服务机构集中提供文件收发、代账、纳税申报等商务书服务。申请人依法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申请注册登记。

三、放宽民营市场主体类型登记条件

7.支持投资者自主选择登记类型。投资者可以根据业务点和发展方向,依法自主选择公司、合伙企业、个人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类型进行注册登记。对符合相应主体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不得干预。

8.支持投资者选择定的主体类型。引导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服务的机构以殊普通合伙形式进行登记,化执业责任,规范行业秩序。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类企业依法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四、放宽民营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9.支持民营企业拓宽业务范围,灵活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止或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可以依照企业的申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行业中类中包含有许可审批项目的,可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加注必要的限制语。

10.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新兴行业和领域。投资人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新行业、新项目,只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止,且不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按照企业的申请或行业内习惯表述用语核定相关经营范围。

11.放宽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登记要求。除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的,可先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再完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五、放宽民营市场主体出资登记条件

12.支持优质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民营企业因上市需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评估值高于审计账面值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按净资产评估值或审计账面值核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13.支持民间投资者以高新技术入股办企业。对投资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的,允许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次出资。申请人凭验资报告和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14.支持民营企业多形式扩大规模。支持投资者以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可以用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支持民营公司用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六、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水平

15.加微型企业登记服务。把培育发展微型企业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及时研究解决微型企业注册登记中出现的新况、新问题,为微型企业办理各类登记提供有力指导。开辟微型企业登记绿通道,对微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当日核准办结。

16.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积开展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登记服务,帮助投资者盘活股权资产、增融资能力;积索非政策权转股权登记,降低公司资产负率、改善融资条件;积指导民间资本依法组建公司、村镇银行、融资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积为金融机构提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推动建立面向个体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和信用体系。

17.加对民营企业并购重组的指导服务。对民营企业参与文化、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或通过并购重组进行行业整合、产业升级的,要提前介入,全程指导企业完善重组方案、理顺产权关系、健全公司理结构,确保并购重组依法实施、稳步推进。

七、减轻民营经济发展负担

18.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外,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注册登记事项无关的文件、材料。除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规定的公司类型外,不得在年检中随意扩大营企业提交审计报告的范围。严利用办理登记或年检验照之机,制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入各种行业协会、组织;严向民营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验资、审计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严采取故意刁难、卡等方式,迫民营企业通过中介机构代办登记、年检等事务。

19.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落实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对微型企业办理登记、年检,3年内免收行政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收费。止利用办理登记或年检验照之机,收费、摊派和搭车收费。

20.积推进行政指导。制订完善和公开各类注册登记申请文书示范文本和章程、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参考文本,指导民营企业快速、规范申办注册登记。采取适当形式,对营业期限、股东出资期限、前置许可即将到期的民营企业进行事前提醒,减少企业过失违法。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经济管理  民营经济△ 市场准入△  意见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129印发

(机要室17份,注册局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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