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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
渝工商发〔2011〕42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大力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大力推动我市优势企业改制上市,促进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建成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改制上市
(一)支持优势企业改制上市。不论行业、规模和所有制质,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改制上市基本条件的,均支持企业依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上市申报。
(二)建立上市登记快速通道。对列入我市上市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拟上市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市局受理后直接上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并积协调总局争取获得支持;放宽在省级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条件,拟上市企业均可直接向市局申请登记注册。
(三)扩大企业名称效应。支持拟上市企业在名称中突出使用字号,将字号或字号加行业冠在行政区划之前,扩大上市企业的名称效应,增影响力。
(四)放宽经营范围审查要求。企业因申请上市须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且已取得有效的许可手续,在办理改制登记时可不再要求企业重新办理前置许可手续,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沿用,待完成改制登记后再变更相关前置许可证件。
(五)支持优势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支持民营、外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上市,对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的,在办理合并、分立后的公司设立、或者存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出资比例可低于注册资本的30%;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办理变更登记时,可不提交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但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资产评估况;因合并、分立导致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可按照合并、分立协议的约定,直接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六)解决拟上市企业遗留问题。对因历史原因形成拟上市企业出资方式不明、产权关系不清等问题,可依据主管部门或登记档案中记载的股东(出资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出资方式和产权关系,依法办理出资方式、股东(出资人)的变更登记;对登记档案中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书表述不规范等问题,可依据企业申请并提交新的股东会决议、章程等材料后办理章程备案;对企业组织机构人员、股东(出资人)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造成实际现状与登记况不符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或登记档案中记载的股东(出资人)出具相关况说明后,登记机关依据企业提供的原始材料据实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七)拓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备案范畴。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载明转让后的股东、出资额等况的,依企业申请登记机关可据实办理章程备案,并依法向公示。
二、发挥工商职能,为企业上市营造宽松环境
(八)加宣引导。发挥工商部门信息资源和联系企业的优势,采取政策宣讲、知识培训、现场断等多种形式,宣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努力营造浓厚的企业上市氛围。
(九)提高影响力。在同等条件下,对拟上市企业可优先公示为“守重企业”;优先认定为“年检免审企业”、“重庆市著名商标”;优先推荐申报“驰名商标”,提升拟上市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和影响力。
(十)支持企业投融资。鼓励拟上市企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设立新公司或参股,提高资本运行效率,降低企业重组改制成本;引导拟上市企业运用股权出质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动产押登记等方式,激活静态资产,拓宽投资、融资渠道。
(十一)指导加商标管理。引导拟上市企业增商标意识,将注册商标作为重要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指导其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变更等手续,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十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对违法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的拟上市企业,推行预提示和行政告诫制度,采取发放《行政提示书》、《行政告诫书》或《行政建议书》等方式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使拟上市企业顺利通过证券部门的审核。
(十三)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拟上市企业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其信用监管评价等级、日常监管类别降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后果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进行信用修复,重建企业信用,在出具相关信用证明时不再披露该不良记录。对下属子公司较多的企业,因企业整体上市须出具相关信用证明的,可由市局统一查询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十四)解除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对拟上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任职的关联企业因逾期未年检被我市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致使该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受到限制的,在该关联企业依法清理完毕权务并办理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可以解除对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在出具相关信用证明时不再披露该不良记录。
(十五)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大力培育发展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保荐承销、登记结算等上市服务类中介机构;支持外地知名中介机构来渝设立分支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对中介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中介机构提供虚证明、出具虚报告等违法行为。积推荐和支持实力、信誉好的中介机构服务我市企业上市。
三、创新工作方式,做好优势企业的上市培育
(十六)建立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各级登记机关应建立拟上市企业指导服务机制,对辖区内拟上市企业实行专人对口服务,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登记难题。
(十七)做好培育孵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各级登记机关应积引导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培育上市公司战略梯队。对已成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9号)有关要求,做好股权登记托管的政策宣和配合工作,进一步加大拟上市企业资源的培育力度,合力推动战略新兴产业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十八)建立信息资源数据库。各级登记机关要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已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的企业、列入上市计划的企业、有上市潜力的企业和有上市要求的企业等不同类别企业的实际况,建立上市企业信息资源数据库。
(十九)加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帮扶合力。进一步加与国资、金融、证监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积组织和参与拟上市企业的法规培训、政策宣和现场办公等活动,有效推动企业改制上市。
(二十)加登记辅导。根据企业上市工作方案,分阶段、分类别、有针对地开展“走进企业”活动,对拟上市企业发放“企业上市登记指导意见书”,实施全程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完善上市条件。
(二十一)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企业因上市涉及多个关联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的,应做到即来即办、立等可取;不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的,由市局统一协调区县登记机关,实行“统一要求、规范申报、限时办结”制度,确保登记手续一次办结。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改制上市△ 意见 |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 2011年12月23日印发 |
(机要室14份,注册局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