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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綦工商经处字〔2018〕14号
当事人: 陈安,男、37岁、汉族、初中文化、号码:510223************、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
2018年3月19日,接市工商局转来《重庆市系统公开电子信箱交办单》,交办事项为:消费者吕某映2018年2月24日在綦江汽车客运站被一临时搭建的抽活动棚内的经营者以“中国移动感恩大回馈”抽的形式骗购,涉案金额899元。2018年3月20日,我局对该临时摊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陈安正在从事抽式销售,经对现场抽票当场拆封,所有254张抽票全部显示为“二等”,无其他级票。因当事人不能出示“中国移动”相关的许可授权,其行为涉嫌以不真实的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以虚的有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的欺诈行为,2018年3月27日,经分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
经查,从2018年2月18日起,当事人在綦江区文龙街道二级车站出口搭棚摆摊,摊棚上广告标示“中国移动”字样的企业名称,以“中国移动感恩大回馈”名义从事抽销售活动,售商品主要有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2018年3月20日,当事人冒用“中国移动”企业名称的有销售行为因举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该临时经营摊棚约6平方米,雇有工作人员3人,摊棚内抽箱内有用卡条纸折叠密封的抽票,票上印有“中国移动通信”中英文文字及蓝白相间的中国移动通信圆形专用标志,经当场拆封现场254张抽票,显示的全是红字体的“二等”字样的票;现场摆放有标明活动价999元的9.6吋“领志”通话平板电脑1台、“立信索”通话平板电脑1台,外包装为苹果的包装盒内实际陈放的是 “华为、三星、小米”的手机模型,另有“小香叶”品牌手机3台,“金太”品牌老年手机1台;现场查获当事人用作售商品销售凭据的三联单收据5本;摊棚内悬挂标有“中国移动感恩大回馈”广告牌一块,其内容为:中国移动感恩大回馈,免费抽喜从天降,中率100%大等你拿,项、品、活动价,一等:苹果8SPlus、活动价1099元,二等:9.6寸通话平板电脑+价值1999元学习卡、活动价999元,三等:品牌手机+200元话费充值卡、活动价10元,四等:品牌手机+100元话费充值卡、活动价5元,五等:充电宝、活动价免费;活动规则:本次活动公平、公开、自愿参加,一旦开后,不调、不换、不弃。小不换大、大不换小,谢谢合作。参与年龄:18周岁-60周岁、本活动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现查明:当事人从2018年2月18日起,利用原在贵州盘州市移动手机门市工带回的标有“中国移动通信”字样及专用标识的二等票300张,以460元/台的价格从网上购进9.6吋“领志”、 “索立信”通话平板电脑共9台,以220元的价格购进宣为“价值1999元学习卡”9张;以410元/台的价格从綦江区二级车站5号“CIONEE金立体验店”个体工商户黎某处赊购“小香叶”手机19台,在綦江区二级车站门前搭设摊棚,未经“中国移动”公司授权,冒用“中国移动”企业名称及专用标识,从事抽式有销售经营活动,销售“领志”、 “索立信”平板电脑以及“小香叶”手机等电子产品。当事人除了现场悬挂的广告牌外,还在紧邻其摊棚现场的“小香叶”手机供货商、售后服务商黎某手机店大门上张贴有另一张广告,广告内容除品设置“一等:苹果8SPlus、活动价999元,二等:4G智能手机+二选一智能手表、驼绒被一床、活动价899元,三等:品牌智能手机+200元话费充值卡、活动价10元,四等:品牌手机+100元话费充值卡、活动价5元,五等:菜籽油、活动价免费”与现场广告略有不同外,其他内容相同。当事人经营场所广告牌标明售商品共设一等至五等共五个级,高的一等售商品为苹果8SPlus,其售价格(活动价)为1099元;低的五等售商品为充电宝,其售价格为免费。但除了二等为真实设置外,其余级、品皆为虚设。当事人实际售的二等前后共2种,其一为:4G智能手机+二选一智能手表、驼绒被一床、活动价899元;其二为:9.6吋平板电脑+价值1999元学习卡、活动价999元,前者的购进成本:智能手机410元、智能手表58元,合计468元;后者的购进成本:平板电脑460元、学习卡220元,合计680元;前后2种二等的售毛利分别为431元、319元。截止2018年3月20日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4G小香叶智能手机、智能手表16套,“活动价”899元,获利6896元;销售9.6吋“领志”平板电脑或“索立信”平板电脑加学习卡7套,“活动价”999元,获利2233元.当事人在售经营活动中,共获利9129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实:
第一组:当事人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销售收据(存根)、《重庆市系统公开电子信箱交办单》、现场抽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分公司负责人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复印件、对委托代理人的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中国移动通信”授权,冒用“中国移动通信”名义从事抽式有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现场、销售收据(存根)、现场抽票、对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代理人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对代理人的询问笔录、证人王某的复印件、对证人的笔录、在证人经营门市拍摄的以及提取的“小香叶”手机标价签,证明当事人售经营活动只设置有二等,没有设置广告中宣的一、三、四、五等的事实;证明当事人设置的二等的售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当;证明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9129元的事实。
以上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我局于2018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工商经听告字(2018)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市场经营者,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况下从事有销售的行为,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短,节较为轻微,根据“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在其广告宣中以“本活动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格式合同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重庆市格式合同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下列内容:(一)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短,节较为轻微,责令当事人改正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售经营活动中,冒用“中国移动”企业名称和专用标识,在抽的过程中,以“一等苹果8SPlus” 知名品牌手机为宣噱头,虚设一、三、四、五等的,且“二等”售价格(活动价)与市场价格相当的虚的有销售方式销售商品,其行为构成《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十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十四)以虚的‘有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所指欺诈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接受的过程中,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取证,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形,根据《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形之一的,根据节予以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 没收违法所得9129元;
二、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010601040001763)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可以每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綦江区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綦江区分局
二0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