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注册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发布日期:2017-06-21 11: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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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注册公司核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由股东或投资人组成清算组,经查,我局将依法查处。
注册公司核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吊销企业名单注册公司核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2017年6月19日吊销254户.xls如对我局作出的吊销处罚决定不服,附件:
决定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注册公司核名市鑫丰源纺织有限责任注册公司等户企业(名单见附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依据国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法规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