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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7-07-12 15:04: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均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联系,涪听告字[2017]01号重庆生谌宝商贸有限公司: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
  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且未办理注销登记。已调查终结。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如果有陈述、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特此公告重庆注册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公司核名分局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要求的,因你公司不在登记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无正当理由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失联、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视为放弃陈述、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公司应当在本听证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并经注册地物业管理公司证实,后我局用登记注册时预留的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并提交未停止经营活动的相关依据。
  逾期未提出的,无法直接、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
  我局通过对你公司登记住址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发现你公司未在登记地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规定,你公司有陈述、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规定,我局将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要求的权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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