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快办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发布日期:2017-06-28 17: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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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核名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核名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或者六个月内向公司注销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
决定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核名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2015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注销市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公司或者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公司注销市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公司渝中区分注册公司2017年6月28日渝中区分注册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6.28.xls《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核名法》第二百一十一条、附件:公司注销丹龙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核名等345户企业(名单见附件)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