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工商局办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发布日期:2013-12-06 10: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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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律、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核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办营业执照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武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核名市武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办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公告经查,武隆办营业执照2013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名单__.xls公司核名市武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办营业执照2013年1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如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附件:法规规定,武隆县川麒水电开发有限注册公司等5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未按照规定参加(接受)2010、依法组织清算。我办营业执照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2011等年度企业年度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