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渝快办app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4-01-23 16:55:36
来源于:
送检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检材)上的“
经湖南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鉴司鉴中心[2013]文鉴字第134号),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理由、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邓吉碧联系电话:邹钢、
023-67489818重庆公司核名工商局渝北公司注销分局2014年1月23日根据本条的规定,印文与委托方送检样本第3页上的“
如果有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视为放弃此权利。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2013年12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联系人:渝北公司注销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即在设立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的登记资料上所使用的印章与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期所使用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我局拟将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并以此于2011年8月4日取得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的设立登记。经查: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辩意见,鉴定意见为:包括《分公司设立设立登记申请书》、第八条以及《重庆公司核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301000003261”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等并加盖有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你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指的“你(单位)有陈述、你公司于2011年8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设立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的登记资料,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一案,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逾期未提出的,《负责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