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工商局办营业执照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发布日期:2013-12-06 1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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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注销核名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璧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规规定,根据国家法律、重庆市璧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注销核名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经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部分由我公司注销核名登记注册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接受2011年度检验(名单见附件)。当事人如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
我公司注销核名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组织清算。附件:
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doc重庆市璧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注销核名2013年1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销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