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公司核名工商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发布日期:2013-10-29 09: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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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对吊销营业执照办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不服,我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办营业执照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法规规定,重庆公司核名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办营业执照规定,部分由我局登记注册办营业执照企业未按照规定接受2009年度检验(名单见附件)。被吊销营业执照办营业执照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重庆公司核名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2013年10月29日
依法组织清算。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公司核名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吊销营业执照办营业执照企业所设立办营业执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