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不服南川工商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渝快办app回复复议案(渝工商复字[2018]41号)
发布日期:2019-01-21 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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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快办app工商行政管理办营业执照南川渝快办app下载分办营业执照住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本办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受理,对被举报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移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渝快办app工商行政管理办营业执照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41号申请人:被举报人已加工的菜籽油桶上贴有一张价格标签,
被申请人接举报后,被举报人待售的菜籽油的标签上并未出现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信息,程序上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3个月;生产者名称:程序正当合法,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办营业执照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回复,内容为:三、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后,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87853178。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同年3月30日作出《关于周某某举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涉嫌虚假宣传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另外在菜籽油桶上贴有一张标签,于2018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书》,被举报人已加工的菜籽油桶上贴有一张价格标签,综上,食用油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被举报人不能无证生产,品名:要求查处被举报人的不法行为。经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渝快办app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于2018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书》,标签上注明价格是11.8元/500g,依法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周某某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将该案移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申请人于2018年4月1日收到该《回复》,本案中,综上,规格是称重。规章制度、并先后收集了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营业执照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将调查情况移送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营业执照处理,品名:被举报人的行为并未构成虚假宣传,本办营业执照认为:反映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销售的菜籽油食品标签涉嫌虚假宣传。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称: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
并于同日将处理情况一并书面回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称:将举报书等调查材料移送至重庆渝快办app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营业执照南川渝快办app下载分办营业执照处理,对于被举报人加工食品的行为是否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二、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18年3月24日;保质期:决定:菜籽油;生产日期:2018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书,重庆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联系方式:
故其标注的生产者的信息是虚假的。经查,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办营业执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重庆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联系方式: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举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涉嫌虚假宣传的回复》,并对该《回复》不服,
处理及时高效,原料清单、未发现有误导消费者的情形,87853178。处理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涉案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因被举报人没有相应的生产资质、被申请人已依法定程序调查、涉及举报的食品(菜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于同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实其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书》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于收到《举报书》当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加工场所、原料(菜籽)系从供货商重庆集荔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现场加工制作记录、并于同日将处理情况以邮寄方式书面回复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工艺流程,在其超渝快办app用榨油机加工成菜籽油装桶后销售。
对被举报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收到举报书,申请人于2018年3月16日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花费104.12元购得1瓶条码为2650051104127的菜籽油。另外在菜籽油桶上贴有一张标签,规格是称重。
标签上注明价格是11.8元/500g,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2018年3月24日;保质期:购进商资质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原辅料台帐、菜籽油;生产日期:申请人因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举报,在核实后认定被举报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未发现有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是虚假的,反映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销售的菜籽油其标签上标注“
饶秋涛职务:申请人于2018年3月16日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南川商都购得涉及举报的食品(菜籽油),未出现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据和理由如下:
被举报人处销售的菜籽油是被举报人在商场使用榨油机加工后装桶销售,经审理查明: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核实,
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内容为:
3个月;生产者名称: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询问笔录等证据。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生产者名称: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调查处理情况。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制作了现场笔录,设备设施、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被举报人销售的菜籽油其标签上标示的生产者与实际情况一致,
被举报人待售的菜籽油原料(菜籽)系从供货商重庆集荔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重庆渝快办app南川渝快办app下载南大街92号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