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不服合川工商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办营业执照不予立案决定复议案(渝工商复字[2018]9号)
发布日期:2019-01-21 13: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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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收到该回复,回复),申请人请求:其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举报书》一份,反映重庆永辉超市有限渝快办app合川宝龙城市广场分渝快办app(以下简称:依据和理由如下:并对该回复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渝快办app合川宝龙城市广场分渝快办app调查的回复》事实清楚、荔浦芋”伪造(或者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2017年7月26日,被申请人认为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法,芋头系被举报人从农产品地理标志“
永辉超市所销售的荔浦芋随货附有上述相关证明文件,、荔浦芋”
要求对其举报予以受理”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办事处下什字96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周某某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没有发现该超市有荔浦芋头待售,其于2018年1月16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书》,申请人持有能证明涉及举报的荔浦芋头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属于伪造、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渝快办app合川宝龙城市广场分渝快办app调查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并书面回复申请人。无实物核对举报书附件图片内容,
因为,综上,被申请人接举报后,温县乐万家怀药专业合作社即为永辉超市所销售“要求查处。涉案产品“申请人因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举报,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通告》中载明“授权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不行,“荔浦芋”
现已审理终结。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见有举报中所称的地理标志,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荔浦芋”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并无不妥。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渝快办长住所:陈勇职务:经查:被申请人称:将上述决定以邮寄方式书面告知了申请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渝快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仿冒的证据(如果市渝快办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回复,荔浦芋”相反,荔浦芋”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品,且该渝快办app为荔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授权的“涉嫌保护不法销售者(被举报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渝快办合川区分渝快办法定代表人:不属实。并无证据证明该涉案产品系伪造产地、
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所销售的荔浦芋头不存在伪造(或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问题。申请人称:,出库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该芋头系从桂林荔浦叶氏农产品有限渝快办app处购进,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所称“
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销售过的荔浦芋头地理标志相关证明文件。2017年10月25日,荔浦芋”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渝快办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2018]9号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了对该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标志使用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管理人员称以往销售过荔浦芋头而现未销售,产地为桂林的芋头,同日,桂林荔浦叶氏农产品有限渝快办app登记住所地为桂林市荔浦县,。
其供货商能提供农业部颁发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将该结果在法定时限内告知了举报人。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授权使用人桂林荔浦叶氏农产品有限渝快办app处购进,被申请人针对该《举报书》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关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渝快办app合川宝龙城市广场分渝快办app调查的回复》(以下简称:的供应商。收集了现场照片、程序合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芋头涉嫌伪造产地、请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由荔浦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使用“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为。本渝快办依法予以受理。
被举报人)销售的“本案中,系荔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后,荔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授权广西桂林荔浦叶氏农产品有限渝快办app为“接举报后被申请人在2018年1月22日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的永辉超市予以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在现场检查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及时对被举报人开展调查,据此,永辉超市提供的系列文件显示:因此,被举报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标有农产品地理标志为“荔浦芋”
无其他证据证明永辉超市有销售伪造(或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渝快办app合川宝龙城市广场分渝快办app(以下简称永辉超市)销售的芋头其包装上有农产品地理标志图形,…核实后到荔浦县农业渝快办申请登记备案…”
程序上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证据确凿、
荔浦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于2015年取得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决定:本渝快办认为:被申请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求证如实,相关证据将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交)。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举报称“荔浦芋”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又向超市管理人员询问,荔浦芋”广西桂林荔浦叶氏农产品有限渝快办app授权温县乐万家怀药专业合作社销售该渝快办app提供的荔浦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