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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渝快办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0 14:14:00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自治区、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财税〔2018〕77号各省、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一)工业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直辖市、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一、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三、自治区、四、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各级财政、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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