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渝快办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7 1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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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8〕51号各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
二、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一、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渝快办)、自治区、地方税务渝快办,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渝快办:国家税务渝快办、
财政部税务总渝快办2018年5月7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