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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8-27 10:48:00
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本公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拓展两个市场,
  四是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一、(二)试点的政策内容。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一是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现对《公告》解读如下: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提出“五是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试点继续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
  由所在地省级税务、暂免征收进口关税、)。三是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执行时间《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其他内容。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一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并共同制定了《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三、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
  《公告》的主要内容(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备案管理。《公告》出台的背景2019年1月12日,)购进货物,
  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
  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二是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
  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消费税(以下简称“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外”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
  四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开展业务的工作条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三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联系配合工作机制。具体为: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税务、
  二是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进口环节增值税、两种资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企业申请需求、二、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视同出口办理退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税收政策按前期试点时国务院确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进口税收”消费税。
  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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