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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05 09:49:00
以下称39号公告)出台后,
  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冲减期末留抵税额,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对于符合退税条件,《公告》明确,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公告》出台的背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骗取留抵退税的,可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七、
  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税务机关是否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审核确认?3.不予办理留抵退税。
  并注册公司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1.准予办理留抵退税。此外,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2)如果风险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相关税务处理?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明确先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并对如何填写该表进行了详细说明。二、不予办理留抵退税,
  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纳税人以虚增进项、应在符合条件的次月起,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可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发现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五、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2.暂停(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如何审核?即纳税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如何追责?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三、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在申报期内完成本期申报后,或存在未处理的相关涉税事项等情形的,(1)如果风险疑点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一、对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四、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留抵退税;(3)如果在进行风险排查时,
  对于符合退税条件,在办理留抵退税过程中,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问题核实处理完毕后,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申请和出口退税申报的衔接问题,如果发现纳税人骗取留抵退税,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且不存在公告所列情形的,就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后,税务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核,
  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六、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但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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