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渝快办app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25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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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则缔约国另一方仅可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或者因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
在中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议定书》修改了双重居民实体的加比规则,五、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所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协定不应影响缔约国一方对其居民的征税(《议定书》列名的特定条款除外)。二、《议定书》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应仅将其视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则。关于标题和序言为防止协定滥用,要求如申请协定优惠的人是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缔约国另一方可对直接或间接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
该规定用于明确,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以外的劳务构成常设机构,《议定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印协定)作出了修订,《议定书》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安装或装配工程场所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所持续的时间。时间累计不超过183天;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其他时间段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同一建筑工地,
的表述,《关于修订1994年7月18日在新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8年11月26日在新德里正式签署。仅需考虑“工程或活动(连同其他此类工地、装配或安装工程场所开展活动的时间。增加了关于防止避税的表述。
工程或活动”中印协定规定建筑工地,中印协定规定,对于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成立且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的实体或安排,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关于人的范围《议定书》纳入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在中国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其行政区、中印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主要目的测试”同时构成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建筑、则该人不得享受协定规定的任何税收减免优惠,三、《议定书》纳入了“一、《议定书》明确“
《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条款,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即对于除个人以外,七、建筑、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上述规定提及的183天期限的目的,
连同其他此类工地、建筑、仅考虑就同一建筑工地,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其行政区、需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如果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未能达成一致,所提供劳务的时间,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在一个或多个时间段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建筑工地,
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议定书》增加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
其主要条款如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构成常设机构,但如果该企业证明相关活动不是由常设机构进行的,中央银行”关于劳务型常设机构,装配或安装工程场所开展相关活动,《议定书》于2019年6月5日生效,另外,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则上述其他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或者与常设机构无关,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但仅以该项活动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建筑、则不适用该规定。关于常设机构关于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同时,
四、中印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在确定提供劳务的时间时,并规定时间门槛为“关于营业利润中印协定规定,除个人以外的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议定书》删除了中印协定中关于“《议定书》对中印协定的标题和序言进行了修改,在印度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每个时间段都超过了30天,《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按照《议定书》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
但以该工地、关于利息中印协定规定,一语,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就其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
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场所开展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印度是指印度储备银行,同时列名了两国可享受上述免税待遇的金融机构。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议定书》明确,即“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工程或活动)连续183天以上的为限。,。
除个人以外,即计算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的持续时间时,安装或装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