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工商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发布日期:2018-09-04 11: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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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司核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核名企业应由股东或投资人组成清算组,拟吊销企业名单.doc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2018年8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公司核名认定标准,负责债权债务公司核名清理,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司核名规定。附件: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登记公司核名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决定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我局将依法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如对我局作出公司核名吊销处罚决定不服,经查,
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依据国家法律、重庆天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128户企业(名单见附件)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法规公司核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