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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奉节工商撤许字(2018)1号
被许可人:重庆市夔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虹宇,注册号:500236007763323,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平湖街42号,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办公设备、监控设备、通讯设备及配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的技术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2016年6月22日,我局接市局交办案源线索称举报人潘虹宇因遗失后,被人冒用其身份在奉节县办理注册登记了重庆市夔顺科技有限公司,举报人请求依法撤销该公司登记。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了相关,发现重庆市夔顺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涉嫌存在提交虚材料和采取欺诈手段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涉嫌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同日对重庆市夔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
经查明: 2015年2月当事人的实际申请人(现已无法联系)授权委托代理人万华代为办理重庆市夔顺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并向万华提供了申请人潘虹宇、彭敏的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登记资料,万华将上述公司设立登记资料整理齐全后提交给奉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科,2015年2月4日,万华领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后交给当事人的实际申请人。2016年6月潘虹宇向我局举报称当事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我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公司章程等资料中“潘虹宇”签名非本人所签。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5日对当事人登记资料上的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平湖街42号进行检查,发现该地址是另一个经营门市,其产权所有人为邱家兴所有,自2009年开始宋世莲(邱家兴妻子)将该门市出租给谢东,谢东将该房屋作为冷制品的冻库,且一直使用至今,中途未转租给他人。
重庆市夔顺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设立申请人提交虚材料和采取欺骗手段瞒重要事实取得重庆市夔顺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5月10日我局依法对重庆市夔顺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渝奉节工商撤听告字[2018]1号),截止2018年8月15日,重庆市夔顺科技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夔顺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或者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奉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