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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6-01-24 16:56:47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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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

渝工商发〔200637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工商登记管理职能作用,着力培育市场主体,营造高效、便捷的准入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名称限制

(一)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以在被投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的字号,将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如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格力电器(重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与所有权人存在投资或其他关联关系,且经所有权人出具授权或许可文件,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市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如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重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改制企业原名称中未使用字号的,改制时不行要求企业在新的名称中添加字号;允许改制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如重庆机床工具(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第二起重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四)企业申请在名称中使用“连”字样的,商业零售类企业的直营门店数量由少10个减少为5个,饮食服务类企业的直营门店数量由少5个减少为3个。

(五)放宽在名称中不体现行业征的企业申请条件,其中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由低1亿元降低至5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少5个减少至3个。

(六)企业申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需要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予以支持办理。

(七)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登记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况下,允许新公司保留使用原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原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二、放宽出资限制

(八)允许投资者以非专利技术、净资产、股权、国有投资权益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出租汽车经营权等非货财产经评估后出资设立公司;允许公司权人将其对公司的权转为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九)公司可以用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其中,资本公积金可以全额用于转增资本,不受留存余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的比例限制。

(十)经合伙各方协商同意,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十一)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县级以上人民组建资产经营管理类公司、投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国有公司因实施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而增加注册资本,允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出资比例低于30%。

(十二)200611以前设立的公司,股东以非货出资在公司设立登记六个月内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允许股东以其他财产形式补足出资,变更公司出资形式;已实际到位的出资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的,其余部分允许股东采取分期缴付的方式出资到位,分期缴付的长期限为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两年(投资公司为五年);股东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又不能以其他形式补足出资的,公司应当减少注册资本。

三、放宽公司投资主体限制

(十三)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四)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申请公司登记的有关文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上述人员作为股东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十五)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

四、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十六)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的新兴行业或项目的,登记机关可以依企业的申请核定。在核定相关经营范围时,应当注意用语严谨,避免公众产生误认。

(十七)除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的,可以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再完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十八)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将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为所隶属企业法人承接其建筑资质范围内的业务”。

(十九)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公司登记制度。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方能登记、且筹建期较长的公司,除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物品等高危行业,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的行业外,工商部门可先行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经营筹建,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期限长核定为一年。待公司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工商部门再核准变更其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确认其经营资格。

五、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要求

(二十)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手续代替。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其中,个体工商户除经营范围涉及高危行业的外,可以凭房屋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不制提交房屋产权证书。

(二十一)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纳入工商部门监管的有型市场内的,可以凭市场管理方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

(二十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不制要求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六、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限制

(二十三)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三个以下(含三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一个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在该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栏分别列出具体的经营地址,并按照门店数量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副本,方便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

(二十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凭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无需提交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二十六)允许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字号名称,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字号名称转让协议和转让方的注销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字号名称,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七、简化注册登记手续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者允许类领域再投资设立公司,可以不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同意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表;

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二十八)各级人民或县级以上人民所属工作部门(不含国家止经商办企业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投资者开办企业的,可以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

(二十九)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但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的,不需提交验资证明。

(三十)国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国有资公司或纯国有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该企业国有净资产数额的确认文件进行验资,不进行资产评估,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三十一)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不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改制方案,但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资产评估况和评估结果。

(三十二)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定的前置许可项目,改制前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且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改制变更登记时,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重新审批的,应当在登记时提交重新审批的手续。

(三十三)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注销或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依法应由县级人民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但区县人民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已经撤销、或者区县人民已明确将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可以凭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出具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登记。

(三十四)公司变更住所、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的,登记时可以不提交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十五)办理分公司登记,不需提交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司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多个分公司的,可以只提交一份公司章程供登记机关备案。

八、改革企业年检方式,放宽企业年检要求

(三十六)经工商部门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高危行业的公司、上一年度71日以后新设立的公司(以上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在年检时可以不提交审计报告。

(三十七)企业申报年检超过规定时间不足二个月的,免予经济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二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

(三十八)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有效期届满外,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30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参加年检,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况,可以将延期参加年检的长期限由30日延长至6个月。

(三十九)放宽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年检审查要求,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与资产负表中的实收资本一致的,其净资产数额比注册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可不制企业变更注册资金。

九、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十)具有名称核准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十一)对需要通过远程核名系统报市局核准的名称申请,各区县局应在接件当日完成初审并将名称申请上市局,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市局将在2个工作日内馈核名结果,各区县局应在收到市局核准意见的当日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十二)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严格实行“一审一核”和简易登记事项“审核合一”制,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其中,企业登记的办结发照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的办结发照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十三)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地址、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等简易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时,一律实行“审核合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登记发照。

(四十四)受委托的工商所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除市局《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核试行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形外,一律实行“审核合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登记发照。

(四十五)登记机关应当开辟注册登记“绿通道”,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殊紧急事宜,以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申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实行事办、急事急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登记发照。

(四十六)登记机关应当在重庆工商红盾外网上开通“网上办事系统”,实现企业登记、年检网上申报和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系统”提出的登记申请或年检申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退回补证”、“预审查通过”、“受理”等相关决定。

(四十七)登记机关对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受理的登记申请或年检申报,当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以及与网上申请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正式申请时,应当当场核发营业执照或通过年检。

(四十八)各区县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具有企业登记审查员、核准员各一名以上)的工商所办理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以区县局的名义办理登记。

(四十九)登记机关委托工商所办理企业年检的,应当充分下放审批权限,实行一口对外,不得采取由工商所受理、初审,局机关审核发照的工作模式。

除有别注明外,本意见所称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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