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认证成功后是否必须当月申报抵扣?
发布日期:2017-12-26 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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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公司核名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公司核名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在规定公司核名纳税申报期内,
纳税人取得公司核名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公司核名增值税扣税凭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稽核比对。
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公司核名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并在认证通过公司核名次月申报期内,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自2017年7月1日起,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公司核名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公司核名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公司核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公司核名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公司核名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