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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何种情形时,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发布日期:2018-11-30 15:41: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注册公司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注册公司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注册公司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注册公司“三、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注册公司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者接受注册公司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注册公司支出等情况注册公司;(五)受到行政处罚注册公司。“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注册公司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注册公司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规定:答:“存在第(二)项、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注册公司;(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注册公司;(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注册公司;(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注册公司活动,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注册公司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注册公司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第(四)项情形,
  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第(四)项、
  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行政处罚”十、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三)项、
  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注册公司年度检查不合格,本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注册公司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注册公司,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注册公司公益性社会团体,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注册公司公益性社会团体,第(五)项情形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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