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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发生哪些情形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8-09-20 16:15:00
保险公司核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注册公司关于保险公司核名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规定: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核名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核名总资产6%的。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2.人身保险公司核名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核名总资产1%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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