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但是未取得发票,只有对方的收款证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8-11-16 1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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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因此,税务总公司注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答: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公司注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司注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应税项目')的,支出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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