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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韬(身份证号码:350103198501132310):
经我关调查,你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为达到偷逃海关税款的目地,采取低报价格、冒用他人姓名进行收件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邮寄应当缴纳税款的显卡进境,被我关查获。以上行为有重庆海关案件线索移交单、个人物品申报单、海关报关单证、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封存现场笔录、在扣走私货物显卡11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购物网站”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重庆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及计核资料清单、讯问笔录、查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在扣的走私显卡11张,对已销售到国内市场的其余89张走私显卡追缴偷逃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相对应部分的货物等值价款共计670925.72元。
由于因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以公告方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江北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渝机关缉告字〔2020〕0008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7709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