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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重庆海关收缴了下列物品,并依法制发收缴清单(渝关缉收字〔2020〕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 | 特征 | 备注 |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收缴清单(渝关缉收字
〔20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收缴清单 渝关缉收字﹝2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以下各项予以收缴。
证件名称及号码:不详 联系地址:不详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20日 被收缴人(代理人)签章:(注:被收缴人无法查清) (见证人签字: 李小莉 ) 经办关员签字: 张航 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