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
发布日期:2019-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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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放管服”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10月17日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公司核名,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进行优化。三、改革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书公司核名,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一、
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依职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