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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公告(2019年 第9号)
发布日期:2019-10-08 00:00:00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关区进口货物通关时效,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重庆海关决定自即日起实施进口货物“提前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提前申报”实行范围

  以海运、空运、铁运(铁路舱单暂时未实现)为运输方式,包括一体化、口岸清关、转关通关模式,一般信用以上企业在重庆关区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的所有实际进境货物。

  二、进口“提前申报”作业要求

  在舱单数据提前传输前提下,确认舱单传输后、货物抵港前,企业提前申报报关单,海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及税费征收,货物实际到港后即办理查验或放行手续。非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

  三、进口“提前申报”适用税率、汇率、贸管政策

  (一)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如果货物运输途中税率和汇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计算。

  (二)进口货物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应当有效。货物提前申报之后、实际进口之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口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

  四、进口“提前申报”业务流程

  (一)做好提前申报报关单各项申报准备。

  (二)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确认舱单数据已向海关传输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口岸海关已完成转关放行。

  (三)在运输工具抵港前或转关货物在办理转关核销前办理申报、缴税等手续。

  (四)运输工具抵港后办理放行提货/查验手续。

  五、进口“提前申报”容错制度

  企业在适用进口“提前申报”业务模式下,主动披露并能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2015年第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海关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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