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价格透明
- 信息保密
- 进度掌控
- 售后无忧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15年1月、3月申报,并于2015年4月9日出口的两票货物(报关单号:801020150105002800、801020150105013853),申报名称为有机肥料,申报税号为3101001990,出口税率为0%。经抽样化验,上述货物为有机肥与化学肥混合的产品,应当归入3105900000税号,出口税率为5%。你单位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涉及税款人民币1.13万元。
以上行为有生产记录、合同、财务单证、笔录、报关单证、人员基础信息等为证。
你单位在申报出口过程中税号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同时,你单位在海关调查期间主动提供材料,主动缴纳足额担保,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并责令补缴关税1.13万元。
因我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留置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单》(渝关缉告字〔2019〕14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告知单。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单》,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重庆海关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