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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关于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43号公告)要求,“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和“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不再作为海关行政审批事项。上述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企业如需要开展有关业务,应当通过海关相关信息化系统办理有关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两江海关,咨询电话:023-81392393。
特此公告。
重庆海关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