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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
发布日期:2018-09-29 00:00:00
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滞报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办营业执照便捷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办营业执照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办营业执照,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
  特此公告。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提高税费入库效率,税款类保证金、海关总署2018年9月29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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