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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海关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各项办事功能,海关总署对平台进行了升级完善,目前升级版平台已上线运行。为确保平台升级后顺利运行,现将申请人端主要升级内容及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业务编号的录入和使用
1.申请人通过平台提出申请,海关准予许可的,将会赋予该行政许可标的一个联动业务编号。该联动业务编号可以发挥“身份证”的作用。通过该编号,申请人可以查看该许可标的的基本情况、历史记录。
2.该行政许可标的已经通过平台赋予联动业务编号的,申请人再提出申请时,录入联动业务编号后会自动反填相关信息。
3.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时,在需要海关同意变更的数据栏中录入拟变更后的信息,同时在备注栏注明申请变更的数据类型、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信息。否则,海关同意变更之后,平台留存的信息仍将是变更前的信息。
4.联动业务编号具有统一格式。
(1)出口监管仓库的联动业务编号是“海关编号”,格式示例为:(津)关出库字第1号。
(2)保税仓库的联动业务编号是“海关编号”,格式示例为:(津)关保库字第1号。
(3)免税商店的联动业务编号是9位“免税店编号”。
(4)小型船舶的联动业务编号是10位“船舶代码”。
(5)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的联动业务编号是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需录入10位“海关编号”。
(7)长江驳运船舶需录入10位“海关注册编号”。
(8)保税物流中心(A型)需录入“证书编号”,格式示例为(津)关中心A册字第1号。
(9)保税物流中心(B型)需录入“证书编号”,格式示例为(2018)中心B册字第1号。
(二)申请人在线撤回申请
1.在海关作出受理、不予受理之前,申请人可以通过平台在线撤回申请。平台数据状态会根据不同情况反馈“正在撤回申请”“撤回申请成功”“撤回申请失败”的信息。
2.海关作出受理之后,准予许可之前,申请人需要撤回申请的,应当向海关当面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可以在平台终止审批作业。
(三)行政许可有效期管理
申请人可以查看该许可的有效期起始日和许可有效期终止日。距离行政许可有效期终止日60日以内的许可,平台相对人端会弹出提示,提醒有需要的申请人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四)依职权注销许可
1.海关可以依职权注销通过平台办理的许可,并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主动注销状态和原因。
2.被注销许可后,申请人无法以同一联动业务编号向海关提出变更、延续、注销等申请。
(五)“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子项分开显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两个子项分开显示。申请人办理保税仓库有关许可时,不会出现出口监管仓库的内容;受理单打印格式也不会出现出口监管仓库的内容。反之亦然。
(六)相关查询功能
相对人端可以查询同一联动业务编号项下的所有申请单据(前提是这些申请单据都能关联同一联动业务编号)。
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或者发现问题,请及时拨打12360进行咨询解决。
特此通知。
重庆海关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