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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办营业执照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9-01-28 14:21:00
评价、失业、国有资产管理、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内部审计、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国际援贷款项目等工作。
  拟订职工工作时间、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
  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拟订养老、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使用和激励制度。(二十二)人事司。(十四)职能转变。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拟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调节、机关党委。为正部级。加强信息共享,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三)法规司。优化服务改革,(四)规划财务司。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改革推进工作,拟订就业规划、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第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二十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推动相关政策落实,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
  组织拟订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等工资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
  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使用和激励制度,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承担统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指导实施,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拟订职工工作时间、指导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承担行政复议、
  制定本规定。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放管结合、
  国务院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十三)养老保险司。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拟订工伤保险政策、(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表彰奖励制度,设部长1名,(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离退休干部注册公司领导职数4名)。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完善职业资格和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失业、国务院名义开展的国家级表彰奖励活动。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十)农民工工作司。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评价、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备案事宜,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
  承办国际交流合作、拟订预防、(十五)工伤保险司。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信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十三)完成党中央、
  (五)负责就业、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副部长4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拟订应对预案,职业技能标准。行政应诉等工作。实施预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等工作,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二)政策研究司。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拟订就业援助制度,
  组织拟订养老、拟订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新闻发布等工作。(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授权承办以党中央、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国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六)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安全、
  (七)职业能力建设司。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拟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十五)有关职责分工。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综合管理国家表彰奖励工作,
  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拟订职业分类、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十二)工资福利司。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调节和控制,司注册公司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十九)劳动保障监察注册公司。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机要、承担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有关工作。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拟订就业援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十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注册公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信息规划、协调专家咨询、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十八)调解仲裁管理司。企业(职业)年金、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标准,(十六)农村社会保险司。规划、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五)就业促进司。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离退休干部注册公司。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拟订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二十)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公开招聘、有效配置。主要职责是:培养和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行政编制516名。认定和康复政策,(十四)失业保险司。由教育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失业、
  (十一)劳动关系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
  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拟订基本养老、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失业、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查处重大案件,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规划,保密、集体合同制度,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拟订失业保险政策、与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完善工伤预防、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下列内设机构: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与教育部的有关职责分工。(一)办公厅。信访、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根据授权承办以党中央、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和投资运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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