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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江苏连云港赣榆区石桥镇小沙村村民王女士投诉,7月11日,当地退休乡村生王聪(化名)给孩子贴了“三伏贴”,没想到孩子出现了轻重不同的呕吐、起水泡等不良应,生初步断为背部物灼伤。
8月2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卫生监督所所长李常华表示,经发现,作为退休乡村生,王聪的乡村生执业证书注册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今年6月已过期。以往,因未取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家中开展活动,3次被区卫健委处罚。王聪的行为涉嫌非法行,目前正准备移交公安部门。
对此,很多网友提出异议。王聪也表示,当时出于好意,给亲戚朋友贴贴是“纯属帮忙”,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出了问题怎么就成“非法行”了?
无偿服务算不算“民事互助”?
“我用别人提供的贴,按照他说的使用方法,给自家和远亲家小孩用,并不是出于营利目的。”王聪表示,如果当时知道这个贴有问题,他根儿不可能给自家孩子贴。
而李常华表示,王聪给孩童贴敷了“三伏贴”,这一行为对王女士家小孩造成伤害,且其在家行没有取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了《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因此涉嫌非法行。“不以收费与否为标准,如果收取了费用还要没收其违法所得”。
据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活动。”
2013年,国家中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加对冬夏穴位贴敷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者实施“三伏贴”操作的人员,应为中类别执业师或接受过穴位贴敷技术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机构内开展。
北京诉源律师事务所的张文生律师表示,按照品管理法和执业师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行资质而对者进行,且用了不明成分、不懂如何使用的品,则当事人行为属于非法行,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张文生称,判定是否构成非法行罪,还需公安部门进一步,当事人是否屡次非法行,以及行是否对者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提供品一方,要单考察其身份及资质,以及双方交往行为目的及其他交往,方可确定其责任。
对非法行问题有多年研究,撰写了多篇相关论文的深圳市光明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张红升认为,非法行罪和行政法对非法行的认定中均无收费构成要件。
“不同于生在马路上实施急救等事件,这起事件互助并不明显。”张红升称,当初王聪给孩子贴“三伏贴”只是出于“预防”目的,而非实施急救,因此不能当作民事互助。
4次“非法行”是否要入刑?
王聪承认前3次非法行确实存在,退休前,他在家里向者售、针、输液,未取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4年前后,他和其他两名乡村生在当地合办石桥镇小沙村卫生室,因经营惨淡而“伙”。
“我们之前都是赤脚生,给者看没有固定工作地点。”他说,后来卫生监督所下达文件,建议乡村生们合伙办卫生室,在固定所开展合法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中,包含积推动办,优先支持资本举办非营利机构,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机构为主体、营利机构为补充的办体系,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编者注)“大家本就是非自愿合伙,合作经营下,平分到的收入实在难以维持生活”。
伙后,考取了乡村生执业证书的王聪,因没有别的手艺,选择在家行。通过此前在卫生室积累的进渠道,他直接与一些代理联系。“在农村,基层生在家里行是个普遍现象。”王聪说。
2017年,他在家里给者看,并卖感冒,“卖就几十块钱,被罚款3000元。”王聪说,前两次“非法行”都是如此,在家给上门的者针输液和卖,当时都被处罚了。
按照刑法中“非法行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即判非法行罪”,王聪前3次“非法行”为何没有入刑?
张红升解释,王聪2017年第三次非法行赶上了2016年有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因此只面临行政罚款,而没有入刑。
如今,当了40多年生的王聪实在不敢想象,这次“意外事故”被认定为第四次非法行,甚至可能会被判刑。不堪精力的王聪因肾复发,被家人送进院。
据刑法规定,非法行罪是指未取得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活动,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一般指行政违法,非法行罪是刑事违法。”张红升说。
“此案涉及行政法和刑法的衔接。如果不构成非法行罪,王聪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果构成非法行罪,那么管理权就会移交给公安机关。”李常华称,王聪可对判定结果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
“非法行”离“非法行罪”有多远?
让王聪想不通的是,这起“意外事故”中,他的贴敷行为是否算“行”“”。赣榆区对其涉嫌非法行的判定理由是,他未取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提是否将他当成生?“我的角不是生,只是一个想给孩子谋福利的老人”。
张红升认为,行政法上的证明要求比刑法上要低,王聪的行为确实涉嫌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但是否涉嫌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罪,有待讨论。
对于是否涉嫌非法行罪,有几个关键因素值得关注。比如,非法行罪是职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备职业、复持续,是否属于偶然质的好意施惠于他人有待考察。再比如,孩子贴“三伏贴”后灼伤程度是否属非法行罪的“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人身体健康”尚需认定。
2008年,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认定非法行罪的主体上,个人未取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机构即属于非法行。而在2016年修订版的《解释》中,删除了这一规定。
张红升称,这意味着生未经许可而开办机构,不能再以非法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仍可能因构成行政违法而面临处罚。
另外,《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行为”是以疾为对象。张红升解释,本案中,当事人出于一种“未先”的预防理念,给本没有疾的孩子贴敷“三伏贴”,也没对小孩作出疾断和,那么他的行为是不是“活动”“行为”也需考量。
张红升说,现代行为的多样,远超过执业师法对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执法中常根据“活动”“美容”的解释,来认定是否属于非法行,这也可能缩小了非法行的范围。
他表示,“行”与“非法行”都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所以对于“非法行”的判断会有争议。“非法行的行为认定与法律适用,对非法行的依法处理至关重要”。
张红升举例说,疾断、疾、美容等虽无目的,但属公认的学手术、学检查或学预防,如断骨增高、变手术、胎儿别鉴定、输注液制品、预防接种等行为,也应判定为“行”。而生活中的测量、体温,疾咨询等不宜认定为“行”。为此,他建议具体认定还需结合个案,以及执法实务,再作决定。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李超 实习生 程蓉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