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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证明那棵橡树已经20岁了?”一个网店经营者销售一款橡木桌子,在产品描述中称这款桌子“选用20年橡木精心造”,这句话被职业人盯上了,对方向电商平台投诉称卖家涉嫌虚宣……据法制日报报道,近年来,出现了一部分职业电商人,他们往往利用商品在保质期、广告语描述等方面的漏洞,故意大量买入,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甚至成为职业索赔人。与电商平台的理不同,这些职业人通常寄生于各大电商平台,以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严重扰市场秩序。
全民参与是理冒伪劣商品的有效渠道,即便出现了职业化的,也不能说就是一件坏事。早在2014年,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案例中就提到,法律未对消费者的主观动机作出限制。一些地方法院判决甚至干脆把话挑明,“职业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职业人,就算是目的存在“意”,属于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赔偿”的规定,也不影响他们利用司法诉讼的渠道获取“利益”。有没有意毕竟是主观意愿方面的问题,很难判断,因此我们判断的标准,应该还是这种做法在行为上有没有逾越法律边界。而法律之所以对其“网开一面”,还是为了利用职业行为,倒逼市场经济的正规有序发展,清除货生存的空间。
但是,这并不代表得到司法支持的职业人可以任地触碰法律红线。在利用法律规定索赔与违法敲诈勒索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边界。两者之间为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赔固然具有占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占有并没有违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则不同,不法分子所要占有的,是法律不允许据为己有的利益。
翻看报道,一些职业人“以之名行造之实”,“故意碰瓷一些并无问题的店铺,有所谓的人用蘸有殊水的棉布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或者用针扎孔往面包里塞头发,以此向商家索赔”……在这种况下,所谓职业人的合法行为,已经异化为以违法手段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旦达到司法解释明确的数额等标准,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而如果职业人故意放大商家的“瑕疵”,指出对方存在“虚宣”等问题,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来“维权”,那么他们所要获取的这些利益就并不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他们还“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同样具有敲诈勒索之嫌,应受到安处罚或者入罪处罚。
更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已经形成了一条“产业链”。据报道,目前网上存在大量名为“职业交流群”“职业维权”的QQ群,更有一些人以授职业为业。针对这些人的行为,如果他们授的维权方式没有违法律规定,并不能予以否定。但根据刑法规定,“授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其中授“栽赃陷害”等道道的,法律的制裁也不会手软。
网络职业并不是市场经济的,关键在于是否依法规范。对于那些借之名暗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司法、执法力量的严厉击,以遏制愈演愈烈的势头。而作为网络商家,也应坚持依法经营,避免留下“把柄”。如此多管齐下,网络时代的市场经济才会更健康地发展。